本報訊(記者 楊益) 為進一步規範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行為,從6月份開始,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在全省範圍內組織開展為期一年的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試點工作。藥店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採取自願的原則,凡具備條件的均可申請。
    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藥店除應符合食品流通許可規定的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應持有效《藥品經營許可證》、《藥品GSP認證證書》和《營業執照》;三年內無因經營假冒偽劣藥品等商品被有關監管部門予以處罰的記錄;具備設置專區專櫃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的經營環境、條件和設施,專區面積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並與藥品區域進行隔離,禁止混放混存;具有提供食品安全消費專業指導的人員和能力等。
    銷售嬰幼兒配方乳粉藥店在經營上有以下要求:必須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專項許可;要設專區、專櫃銷售;購進嬰幼兒配方乳粉時,應與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公佈的生產企業和產品名錄等信息進行比照、核查等。
    目前,全省已有21家藥店取得嬰幼兒配方乳粉經營許可,試點工作在全省有序進行。  (原標題:我省試點在藥店賣奶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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